学院各系、各科室:
《三明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已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经济与管理学院
2025年10月31日
三明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规范研究生奖学金评定行为,确保评审质量和评审结果的权威性,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福建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1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学院分管领导任主任、专业教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代表、辅导员代表、研究生代表任成员,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实施细则、组织开展评审相关工作。
第三条 获得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和其他奖助政策资助。
第二章 申请对象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按时注册和缴纳学费并在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品学兼优,无学术不端行为;
(五)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六)符合各培养单位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下列研究生不参与学业奖学金评选:
(一)参评学年保留入学资格者;
(二)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三)参评学年未按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进度者;
(四)参评学年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仍在处分期者;
(五)参评学年有必修课或专业选修课成绩不合格应予重修者;
(六)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全日制研究生,于申请复学后取得学籍的第一学年参评学业奖学金。
第三章奖励标准与比例
第八条 学业奖学金设一等奖、二等奖及三等奖:
一等奖:奖金10000元/生/年,人数不超过同年级同专业人数的20%(按四舍五入原则取整);
二等奖:奖金8000元/生/年,人数不超过同年级同专业人数的30%(按四舍五入原则取整);
三等奖:奖金6000元/生/年,人数不超过同年级同专业人数的50%(按四舍五入原则取整)。
第四章评审原则与依据
第九条 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审1次。坚持激励导向,择优评选,切实发挥奖学金奖优促学作用;坚持科学客观评价,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应有量化标准,强化与研究生培养过程紧密结合。
第十条 研究生新生以入学考试总成绩为依据,按照总成绩的高低进行排序。总成绩=初试成绩的60%+复试成绩的40%。若总成绩相同,则初试成绩高者优先;若初试成绩相同,则管理类综合能力成绩高者优先,其中第一志愿考生优先排序。
第十一条 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评定主要依据:
(一)二年级研究生:申请一等奖学金者一般要求学业总成绩(加权平均分)在同专业年级研究生中排名前30%;申请二等奖学金者一般要求学业总成绩在同专业年级研究生中排名前60%。科研成果特别突出者,上述成绩要求可适当放宽。
(二)三年级研究生:申请一等奖学金者一般要求开题报告合格、中期考核成绩为优秀;申请二等奖学金者一般要求开题报告合格、中期考核成绩为良好以上。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未按期通过者不能申请学业奖学金。
第十二条 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评定细则:
结合培养方案规定,将学业奖学金评选与研究生人才培养环节相结合,主要包括课程学习成绩、中期考核、科研创新、日常表现和社会工作服务等,共计100分。
课程学习成绩(20分)
以上一学年学习成绩的加权平均分计算:
成绩范围 | 得分 |
90≤成绩≤100 | 20 |
80≤成绩<90 | 17 |
70≤成绩<80 | 14 |
60≤成绩<70 | 10 |
中期考核(10分)
中期考核结果 | 得分 |
优秀 | 10 |
良好 | 8 |
合格 | 6 |
科研创新(50分)
计分范围包括学术论文、出版专著、科研项目、学科竞赛获奖和应用成果,按照《三明学院学术刊物、学术著作分类认定办法(修订)》等办法执行。(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1.科研成果
(1)科研成果必须以三明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申请人须为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视同第一作者)或有效通讯作者;第三作者及以后不予认定。
(2)同一成果如被不同刊物收录、转载或获得不同级别奖励,按“就高”原则认定一次,不得重复累计。上年度已用于申请并获得奖学金的成果不得再次申报。
(3)集体项目和集体成果在计分时须按照学校文件规定进行权重分配,具体分值由导师或项目主持人根据申请人实际工作量签字确认。
(4)科研成果原始分R按学校文件计分,可以累计。为保证公平统一,科研成果折算分C通过以下公式计算:
C=min{50,50×(R/B)}
其中,R为科研成果原始累计分,B为科研成果基准分(B=40分)。B值每三年根据近三年科研成果统计数据进行修订,并在当年奖学金评审启动前统一公布。科研成果原始分达到或超过B值的,计满分50分;不足B值的,按比例折算。
2.科研成果分值
(1)发表学术论文计分标准(可以累计)以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视同为第一作者,第三作者及以后不予认定)或通讯作者(导师须为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及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
(2)出版专著计分标准(可以累计)正式出版专著(编著),副主著(编)和参著(编)人员计分:A类专著(编著)最多计20分,B类专著(编著)最多计10分,C类专著(编著)最多计5分。
【注:1.参著(编)须在专著内明确注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2.以副主著(编)或参著(编)A类专著(编著)为例:参加的研究生人数为5人,则5人的分值累计不超过20分,具体分值分配由导师或第一编著者根据研究生的工作量进行签字确定】
(3)主持(参加)科研项目计分标准(可以累计)主持的各类科研项目:①A1类计40分,A2类计30分,A3类计25分;②B1类计20分,B2类计15分,B3类计10分;③C1类计5分,C2类计2分。参加的各类科研项目:①A1类最多计20分,A2类最多计15分,A3类最多计12.5分;②B类最多计10分;③C类最多计3分。
【注:学生姓名需在申报书或任务书中。以参加A1类科研项目为例:项目在研期间,参加的研究生人数为5人,则5人的分值累计不超过20分,具体分值分配由导师或主持人根据研究生的工作量进行签字确定。】
(4)竞赛获奖计分标准(可以累计)①A类计30分;②B类计20分;③C类计10分;④D类计8分;⑤校厅级(包括学校组织的面向各学院开展的竞赛项目)特等奖及一等奖计6分,二等奖计5分,三等奖计4分,优秀奖计3分;⑥院级奖不分等级,计2分(院级奖累计不超过4分)。
【注:1.所有荣誉称号类奖项不予计算。2.不在《三明学院教学科研项目与成果分类办法》内的各类奖项,由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认定分值(原则上依据公章单位级别及赛事级别认定,赛事级别参照学校每年下发的《大学生学科竞赛指导目录》(详见附件4))。3.集体项目在上述量化分值基础上乘以名次权重;两人为一组时,第一名权重0.6,第二名0.4;三人一组时,第一名权重0.5,第二名0.3,第三名0.2;四人一组时,第一名权重0.45,第二名0.3,第三名0.15,第四名0.1;5人以上为一组的,权重分配皆与4人为一组的相同。】
(5)主持(参加)应用类成果计分标准(可以累计)主持的各类应用成果:①A类计30分;②B类计20分;③C类计10分;④D类计5分。参加的各类应用成果:①A类最多计15分;②B类最多计10分;③C类最多计5分;④D类最多计2.5分。
【注:学生姓名需在申报书或任务书中。以参加A类应用成果为例:项目在研期间,参加的研究生人数为5人,则5人的分值累计不超过20分,具体分值分配由导师或主持人根据研究生的工作量进行签字确定。】
(四)日常表现方面和社会服务方面总分20分,主要从本人自评、同学互评、导师评价、研究生辅导员评价,社会调研、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1.学生干部,累计最高2分。
项目 | 分值 | 备注 |
研究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 | 2分 | 当学年任职满一年,可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2分 |
党支部委员 | 1分 | |
校、院研会主席团成员、兼职辅导员 | 2分 | |
校、院研会部门负责人 | 1分 | |
班长、团支书 | 2分 | |
其他学生干部 | 1分 |
2.参加学术活动情况,累计最高8分。
①参加学术会议,并获得奖励的,一次计8分;
②参加学术会议并宣读论文的,一次计5分;
③参加学术会议,并张贴学术海报的,一次计3分;
④仅参加学术会议的,单次计1分(最多认2分)。
3.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情况,累计最高1分。
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服务工时达10小时以上者0.5分,20小时以上者加1分。此项累计最高1分。
4.积极参加体育、美育、劳育奖励分,累计最高4分(见附件5)。
上年度已用于申请并获得奖学金的成果不能重复计算。当总评定分值相同的处理办法当总评定分值相同时,按科研成果分值排名;科研成果分值相同时,按课程成绩分值排名。
考核量化各类成果以纸质文本原件为依据,奖学金申报材料须为在读期间学生学习成果,已使用过的成果不可重复申请使用。
第五章申请时间和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与评审工作于每年的10月至11月进行。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按要求填写《三明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和评审,提交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将名单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提交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审核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统一发文公布。
第十五条 对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六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工作人员因弄虚作假或失职而导致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学生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而获得奖学金的,学校将追回奖学金和证书,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当事学生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经济与管理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三明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明院办发〔2022〕44 号)
附件2:三明学院学术刊物的分类认定办法(修订)
附件3:关于支持高质量学术论文论著产出的办法(明院办发〔2024〕45号)
附件4:三明学院2025年学科竞赛A、B清单一览表
附件5:体育、美育、劳育测评奖励分与扣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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