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教学[2007]32号)精神、《三明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三公开、一公示”即:公开评审条件、公开评审方法和公开评审程序、公开推荐上报名单,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生效。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管理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在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旅游学院(经济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和组织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团委负责人、学生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五条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小组成员应合理配置,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对象与条件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对象为在校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七条基本认定条件:
经家庭所在地乡级以上证明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孤儿、烈士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2)单亲(父母离异不属于单亲家庭);
(3)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者(监护人持有农村低保户证件);
(4)来自老少边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着(需提供相关证明);
(5)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
(6)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又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
(7)因家庭经济贫困,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费用等情况的学生。
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上述基本条件,按照全院人数的20%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人选,并将认定标准设置为困难和特别困难两档。毕业班统一认定为B类。
第四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在校生认定时间为每年五月份,新生为每学年开学十个工作日内。
第八条在校生资格认定工作:
1.在校生根据基本认定条件提出书面申请,即提交《旅游学院(经济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上一学年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再次申请资格认定时,若家庭经济状况无明显变化,可只提交《申请表》。
2.首次申请资格认定的学生和家庭经济情况发生明显变化,需要变更认定等级的学生要如实填写《三明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持《调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并持相关证件原件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表格见附件1。如有由A等降为B等者须由学院出示证明,并有指导老师证明签字。
3.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和《调查表》,对照本实施办法认定标准及认定条件认真进行评议,综合考虑学生在校表现(诚实守信、义工服务、学习成绩、奖惩及消费情况等),做出初步评议结果并报送旅游学院(经济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4.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报送的初步评议结果,审核结果报送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公示至少3个工作日,公示信息不得涉及学生个人隐私。如有异议,需在公示期内及时向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质疑,相关工作组应在公示期内予以答复。
5.勤联负责汇总审核通过的材料,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名单,报送校资助中心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九条新生资格认定工作:
1.新生根据基本认定条件提交《申请表》、如实填写的《调查表》,《调查表》需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并持相关证件原件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随录取通知书寄送。
2.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和《调查表》,对照本实施办法认定标准及认定条件认真进行评议,综合考虑学生高中资格认定情况做出初步评议结果并报送教育与音乐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3.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报送的初步评议结果,审核结果报送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公示至少3个工作日,公示信息不得涉及学生个人隐私。如有异议,需在公示期内及时向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质疑,相关工作组应在公示期内予以答复。
4.勤联负责汇总审核通过的材料,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名单,报送校资助中心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受资助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终止资助资格:
1.发现有不适当的高消费行为者;
2.对自己要求不严,受学校或教育与音乐学院纪律处分者;
第十一条同等条件下,按学习成绩的高低、义工服务时间的长短排序确定人选,成绩优者、义工服务时间长者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停止发放助学金,取消资助资格,情节严重的,将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旅游学院(经济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