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旅游学院(经济学院)国家助学金的评审与发放,使相关工作更加规范、有章可循,切实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三明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三明学院义工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旅游学院(经济学院)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章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进行申请和评审。申请和评审坚持主动申请原则、差异性原则、义工服务原则、救济优先原则和社会公德原则。
第四条 所有通过贫困生资格认定的学生均有资格申请国家助学金。需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按照规定填写《三明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根据义工服务原则提交自愿进行义工服务的《承诺书》。由学院勤工助学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和评定,审批结果在全院范围内公示(若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公示期间向校资助中心申请复议),并报校资助中心备案。
第三章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第五条 根据《三明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我院国家助学金发放总额为M=(学院在校生总数*5%*400+学院在校生总数*15%*250)*12(元)。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原则上每月应完成22小时的义工服务,领取400元助学金;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每月应完成15小时义工服务,领取250元助学金
第七条 身体情况特殊,无法从事义工服务的贫困生,凭借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相关证明向学院提出免于义工服务的申请,经学院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可按其贫困生资格认定领取助学金。
第八条 院勤联检查组干事、卫生督导员每日检查义工服务的完成情况。能够遵守义工服务职责(详见义工服务岗位职责),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义工服务的,每月按规定发放相应助学金。 无法按职责完成义工服务的,检查组干事及卫生督导视情况扣除其义工服务时长,一个月内被扣次数累计三次(包含三次)以上的则进行相应的降岗或停岗。
第九条 勤联检查组干事、卫生督导员在检查过程中须严格按照岗位职责真实记录义工服务情况,没有进行义工服务的,一次扣除1小时的义工时长;有进行义工服务,但随意马虎完成,态度不端正的,一次扣除0.5小时的义工时长。
第十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需配合学院以及院勤工助学联合会的工作,遇到紧急情况或突发事件需要支持时应积极配合,不得无故缺席,无故缺席三次(含三次)以上的,取消其下一学年的贫困生申请资格。
第十一条 学院每学期召开2-3次助困工作会议,全体贫困生必须参加,无故缺席三次(包含三次)以上的,取消下一学年的贫困生申请资格。
第十二条 根据社会公德原则,受到校级处分的或者受到院级通报批评三次(含三次)以上的贫困生取消下一学年的贫困生申请资格。
第十三条 若有同学反映申请助学金的同学在日常的学习生活中有不适当的消费行为,经学院查实后,将取消其下一学年的贫困生申请资格。
第十四条 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 每学年的一月、七月(由于在校时间较短),助学金的发放规定如下:在校期间完成规定的义工服务,并参加学院组织的离校前的大扫除工作的,助学金按规定足额发放。上述任何一项工作没有完成的,则进行相应的当月的降岗或停岗。
(二) 由于学院教学的需要,部分贫困生须外出实习。外出实习半个月以上的学生,实习当月的助学金照常发放。回校后须将实习期的义工服务补上。如未补上,将从下个月的助学金中将实习月已发放的助学金扣除。
(三) 毕业班的同学由于情况特殊,相应减少贫困生认定数量。由于毕业班在校时间只有八周左右,在校期间按照贫困生资格认定发放助学金。离校后全部有贫困生资格认定的毕业班学生降为B档,每月发放250元助学金。
第十五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旅游学院(经济学院)所有。
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旅游学院(经济学院)
201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