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各单位:
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现将《三明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ΟΟ七年十月八日
三明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和《福建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教〔2007〕7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的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于每年9月下旬进行,由校学生处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第八条 根据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学生本人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班委会组织全体同学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确定初审名单;辅导员对班级初审名单逐个进行调查和访谈,将核查报告连同有关材料提交到各系;各系认真审核后,确定本系申报名单,将申报名单和申请人填写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1)以及有关材料交校学生处。
第九条 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我校的名额,校学生处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系报送的名单进一步审核,确定人选,报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审定,并报校长办公会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填列《福建省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情况表》(见附表2),报省教育厅。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以省财政厅、教育厅复审批准名单为准,并向全校公布。
第四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资金划拨至我校后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同时填列《福建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情况表》(见附表3)报省教育厅。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必须用于本人的学习和生活上。如获奖学生欠缴学费,学校将奖学金抵扣其所欠学费。
第十三条 在获奖期间,学生如对自己要求不严、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出现不适当消费行为,学校将全额或部分收回其所获得的奖学金。
第十四条 收回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放入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金中,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获奖学生,不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1、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2、福建省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情况表
3、福建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情况表
主题词:办法 国家励志奖学金 管理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