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学院教职工请假及考勤暂行规定(修订)

三明学院教职工请假及考勤暂行规定(修订)

 

一、考勤规定

(一)教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学校工作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工作岗位,认真履行职责。

(二)各部门应严格执行请假和考勤规定,严把审批关。

(三)学校除教学岗位及特殊岗位外,其他非教学人员(包括教辅、行政管理人员和二级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均实行坐班制;教学人员必须按教学计划完成工作任务,并参加学校和二级单位规定的政治学习、教学科研等活动,授课期间严格遵守学校相关规定。

(四)因特殊情况需要离开工作岗位,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能离岗。

(五)考勤结果作为教职工年度考核、职称评聘、职务晋升及奖惩的重要依据,直接与个人工资、奖励性绩效津贴等挂钩。

二、请假类别

(一)公假:教职工根据有关部门通知或本单位指派外出办理公务或参加公务活动的,可凭相关文件或通知请公假。教职工因公外借、挂职锻炼、公派出国等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报人事处备案。

(二)事假:教职工因私事请假记为事假。

教职工应尽量安排公休日或寒暑假处理个人事宜,若确有急事需离开工作岗位的应请事假。请事假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视情况酌情给予一定的假期。每次请假一般控制在3个工作日以内,全年累计事假原则上控制在8个工作日以内。

(三)病假:教职工因病无法坚持正常工作,确需要治疗或休养的,应请病假,请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而定。凡请病假必须附上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在得到批准后方可休假。

(四)探亲假

教职工探亲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进行,不再另行给予探亲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假期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婚假: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15日(含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婚假原则上只能在办理结婚的当年内一次性休完。

(六)生育假:

1.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可请180天产假(包含节假日及寒暑假),男方可享受15天照顾假。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七)丧假: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配偶父母逝世,在省内办理丧事的,休丧假7天;在省外办理丧事的,休丧假10天,超出规定丧假期限的按事假处理。

(八)工伤假:

1.教职工因工负伤,所在二级单位必须在事发后3日内将事故详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人事处,并按规定进行工伤认定申报。

2.经三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工伤且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必须休息治疗的,经批准可享受工伤假;工伤假期间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护理假:教职工为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60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10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十)其他情况说明

1.计算请假期限时,假期达到或超过一周的,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应包含在内。

2.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病假、产假、事假的,其见习期应相应延长。

3.病、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教职工不参加年度考核,当年不计工龄。

三、旷工

教职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工处理:

1.事先不办理请假手续,擅离工作岗位的;

2.请假期满或续假未准,逾期未返回工作岗位的;

3.无故不参加学校或所在单位安排的各项活动的;

4.经查明请假理由及依据属造假行为的;

5.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调配,在规定时间内不到调配工作岗位上班者,或擅自离开所聘岗位到其他岗位工作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旷工情形。

四、请假待遇

(一)请公假、婚假、丧假、生育假及因公负伤医疗期内等的教职工,在规定的假期内,工资(含各种规定列入工资的津补贴等)照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学校绩效工资发放规定执行。

(二)事假期间有关待遇

1.全年累计事假在8个工作日及以下的,其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日减发。

2.当月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8个工作日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停发;全年累计事假超过8个工作日的,从第9个工作日起,其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日减发。其日减发计算方式为:每月列入工资基金管理的应发工资总额除以21.75天;奖励性绩效工资每日按1.5日减发。

(三)病假期间有关待遇

1.有医院证明、请病假者,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日减发;无医院证明的按事假处理。

2.当月病假累计达到或超过15天,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停发。

3.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90%;满10年的基本工资照发。

4.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70%;满10年的,发本人基本工资的80%

5.长期病休人员,病假时间不超过半年的,期间如遇寒、暑假,寒、暑假期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恢复至正常发放,直至寒、暑假结束后再按病假工资连续扣发;病假时间超过半年的,寒、暑假期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连续扣发。

(四)产假期间有关待遇

产假期间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70%计发。

(五)旷工有关待遇

旷工1天,扣发5天奖励性绩效工资;旷工2天,扣发半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旷工3-5天,扣发1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累计旷工615天,除停发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外,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学校有权作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处理。

(六)其他情况说明

无故缺勤一次学校统一安排的政治学习及集体活动的,按一次扣发200元处理。

五、请假程序及处理办法

(一)请假

教职工请假时应填写《三明学院教职工请假单》,说明请假的种类、原因和起止日期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按审批权限办理,经批准并办好工作移交手续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

确因情况特殊无法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的,按审批权限及时电话告知(征得有关领导口头批准),并委托他人在请假之日起3天内补办请假手续。超出3天未委托他人办理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请假审批手续不齐全的,请假视为无效。

(二)续假

教职工请假期满后,必须按时到岗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应提前来电或来函申请,经批准后方能续假。一般情况下,续假不得超过7天,病假期满而病未愈或产假期满仍未康复者,确需续假,均应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须领导批准后方可续假。续假按原请假渠道办理。未办理续假的逾期天数按旷工处理。

(三)销假

  教职工请假期满后,应在返校上岗后的3日内,由本人填写销假单,向所在二级单位和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无故拖延或不办理销假手续者,逾期天数按事假处理。

六、审批权限

(一)教职工请假应按审批权限,自下而上逐级报有关领导批准。具体流程如下:

序号

请假类别

请假期限

请假审批流程

1

公假、事假

病假等

7天以内

专任教师(实验人员):所在单位领导审批→教务处、人事处备案

行政管理人员:所在单位领导审批→人事处备案

辅导员:所在单位领导审批→学工部、人事处备案

以上请假手续、材料需齐全,并在月考勤表中备案

婚假、丧假、护理假

规定期限

2

产假、进修假(经学校研究同意)

规定期限

专任教师(实验人员):所在单位领导审批→教务处审核→人事处审核、备案

行政管理人员:所在单位领导审批→人事处审核、备案

辅导员:所在单位领导审批→学生处审核→人事处审核、备案

3

公假、病假

7天及以上

60以内

专任教师(实验人员):所在单位领导审批→教务处审核→人事处审核→分管领导审批→人事处备案

行政管理人员:所在单位领导审批→人事处审核→分管领导审批→人事处备案

辅导员:所在单位领导审批→学生处审核→人事处审核→分管领导审批→人事处备案

事假

7天及以上

15天以内

4

公假、病假

60天及以上

专任教师(实验人员):所在单位领导审批→教务处审核→人事处审核→分管领导审批→校长、书记审批→人事处备案

行政管理人员:所在单位领导审批→人事处审核→分管领导审批→校长、书记审批→人事处备案

辅导员:所在单位领导审核→学生处审核→人事处审核→分管领导审批→校长、书记审批→人事处备案

事假

15天及以上

(二)全校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因公或因私离开学校外出者,均需通过学校办公平台的工作流填写《三明学院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审批表》,履行请假手续。因时间紧迫等原因不能填写请假单的,以及寒、暑假及节假日期间外出的,需按请假程序打电话或发手机短信请假。具体流程如下:

序号

请假对象

请假期限

请假审批流程

1

党群部门正职(含主持工作副职)

 

个人提交审批单→党政办公室办理→分管校领导签审→报党委书记审批

2

行政部门正职(含主持工作副职)

 

个人提交审批单→党政办公室办理→分管校领导签审→报校长审批

3

二级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含主持工作副职)

 

个人提交审批单→党政领导相互审批→党政办公室办理→联系(分管)校领导签审→报党委书记、校长审批

4

各单位

副职

在省内一周以内(含一周)

个人提交审批单→本单位正职审批→党政办公室办理→报联系(分管)校领导审批

5

到省外或省内一周以上

个人提交审批单→本单位正职审批→党政办公室办理→报联系(分管)校领导签审→报党委书记、校长审批

七、考勤管理

1.各单位必须把考勤作为日常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考勤纪律管理,严格执行考勤规定,使全校教职工自觉遵守学校制度。

2.考勤实行单位负责制,由人事处统一管理。校内各单位均为独立考勤单位,单位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考勤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考勤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请假、销假、统计、上报等工作。考勤员应认真负责,严格考勤,在次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报送上月考勤表至人事处。各考勤单位应将当月考勤表在本单位公告栏内公布。

3.全校统一或跨单位的各种会议、学习或活动,由党政办公室或相关主办单位负责考勤并将考勤结果报送人事处。

4.各单位考勤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凡发现考勤工作不落实或弄虚作假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考勤统计人员和单位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按校纪处理。

5.各单位要建立教职工考勤档案,考勤制度的执行情况将与本单位学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挂钩。

6.教师因请假确需调课的,除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请假、续假和销假手续外,还应按学校的相关规定办理调课手续。

八、附则

(一)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若本规定与上级出台的新规定有不符之处,按上级新规定执行。

(二)各单位可在本规定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教职工请假及考勤管理细则。

(三)本规定自202011日起执行,原有的有关请假规定同时废止。

(四)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