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各单位:
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现将《三明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ΟΟ七年十月八日
三明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和闽教学〔2007〕32号《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在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校学生处负责和组织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认定工作。
第四条 各系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学生辅导员、团委负责人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五条 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小组成员应合理配置,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对象与条件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对象为在校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七条 基本认定条件:
经家庭所在地乡级以上证明为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2、单亲或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又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
3、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
4、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者;
5、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
6、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
7、因家庭经济贫困,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费用的学生。
学校将根据上述基本条件,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人选,并将认定标准设置为困难和特别困难两档。困难和特别困难学生比例原则上按在校生的15%和5%评定。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程序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新生在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三明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校学生则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发送《三明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三明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三明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九条 每年9月份开学后十个工作日内,在校学生根据基本认定条件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条 根据学生提交的《三明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三明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重点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情况、学习成绩和表现进行评议,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确定初审名单;系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校学生处提请复议。学生处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一条 校学生处负责汇总各系审核通过的材料,会同有关部门再次进行审核,并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名单。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受资助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终止资助资格:
1、发现有不适当的高消费行为者;
2、对自己要求不严,受学校纪律处分者。
第十三条 同等条件下,按学习成绩好坏排序确定人选,成绩优者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 弄虚作假者,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和各系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同时,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将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六条 学校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资金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获得资助的学生,不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教育、财政等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三明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三明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共印30份